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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2015-07-08 浏览次数:
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《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》(财教〔2011〕538号)和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财教〔2014〕180号)等文件精神,为做好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工作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学生指选择自主就业、退役一年以上,自愿报考我校,且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。
第三条 退役士兵学生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、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资助、其他奖助学金资助。其中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,其他资助政策按现行校内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。
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,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,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,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。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,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。
第五条 学费资助的年限,按照国家对本科生、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,此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。
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生录取报到10个工作日内,各院系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《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》,审核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,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合格后,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。
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,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。首次申请成功后,学生须于每年秋季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当学年学费资助。学费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到财务处缴纳。
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专款专用。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学校,由学生处和财务处为退役士兵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。
第九条 学校资格审核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的,将取消其资助资格。情节严重的,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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